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承诺书范文

时间:2017-09-09 编辑:灵玲 手机版

  篇一:某市工伤保险承诺书

 ***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为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政策的规定,我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后愿作出如下承诺:

  1、承诺依法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并及时办理参保人员异动手续,否则造成的后果由本单位负责。

  2、承诺在每月25日前足额缴纳当月应缴工伤保险费,否则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补交欠款和滞纳金,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无故停缴工伤保险费期间,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本单位依据《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3、已办理退休手续(含特殊工种)或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在用人单位实习的学生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本单位承诺及时为以上人员办理停保手续,以上人员发生工伤事故由本单位处理,工伤保险基金不承担待遇支付责任。

  4、承诺按实申报单位职工缴费工资,否则造成的后果由本单位负责。

  5、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规定的上岗前、在岗期、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和完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本单位组织有毒有害岗位的职工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安排专人全程参与,并将每次检查的影像资料和检查结果在一月内交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未按规定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的职工由本单位承担工伤责任。

  (2)在岗期间有毒有害岗位的职业健康检查周期为每年一次。

  (3)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查出职业病的职工(含疑似职业病)按规定不能从事有毒有害工作岗位;在岗期间查出职业病(含疑似职业病)的,应及时按规定调离有毒有害工作岗位;离岗时查出有职业病的应按规定落实相关工伤待遇。

  6、本单位发生工伤事故立即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电话5505***、手机137********)并在24小时内报送相关书面材料,如未及时报告和报送材料的工伤事故所产生的工伤保险待遇由我单位承担。

  7、本承诺书签字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如本单位违反本承诺,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单位承担。

  承诺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XXXX 年XX月XX日

  篇二:工伤保险承诺书

  承 诺 书

  为保障劳务施工企业职工因工作和意外安全事故安全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能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企业风险。我单位慎重承诺,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办理社会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伤保险手续并缴纳工伤保险费。

  (企业签章)

  XXXX 年XX月XX日

  篇三: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承诺书

  单位编号:

  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承诺书

  藁城市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

  我单位承诺,在 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工作中,提供的所有申报数据和资料真实、完整。我单位法人代表及经办人员对有关申报缴费基数工作中所遵循的法规及相应的罚则有深入的了解。如在今后的检查、稽核、劳动监察过程中发现因我单位提供了虚假、伪造的数据和资料,造成少报、漏报、瞒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缴费人数,我单位及法人代表和相关经办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

  承诺单位(章) 法人代表(签字)

  联系电话:

  XXXX 年XX月XX日

  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

  《工伤保险条例》

  《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篇四: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承诺书

  单位编号:

  工伤保险承诺书

  石家庄市藁城区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

  我单位承诺,在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工伤待遇申报工作中,提供的所有申报数据和资料真实、完整。我单位法人代表及经办人员对有关申报缴费基数工作中所遵循的法规及相应的罚则有深入的了解。如在今后的检查、稽核、劳动监察过程中发现因我单位提供了虚假、伪造的数据和资料,造成少报、漏报、瞒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缴费人数,我单位及法人代表和相关经办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

  法人代表(签字):

  联系电话(手机):

  承诺单位(章)

  XXXX 年XX月XX日

  篇五:郴州市工伤保险相关业务办理规定告知暨企业承诺书(一式两份和电子格式)

  __________年____ 月____日,____________市(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______同志告知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负责人(或工伤保险经办人)_________关于郴州市参加工伤保险相关业务规定,参保单位完全明白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告知的相关内容,并做出了相应的承诺。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已对参保单位告知的内容:

  1 参保登记和人员异动及保险费缴纳:参保单位应在每月5日前办理参保登记或异动手续,每月10日后打单缴费,当月缴清(煤矿企业除外)。逾期2个月未交,除补缴欠缴金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煤矿企业除外)。欠缴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相关工伤待遇及医疗费用由单位支付。参保人员信息进入工伤保险信息系统数据库并足额上解工伤保险费,其实名登记参保的职工发生工伤的,方可由基金支付相关待遇。

  2 事故快报管理:参保单位发生重特大事故时,应于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发生一般事故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应于事故发生或职业病诊断、鉴定后3个工作日内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如无特殊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申报的,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相应待遇。

  3 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参保单位在发生工伤事故30日内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参保单位承担。遇有特殊情况,需报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可延长申请时间至60日内,但参保单位在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时,需向市医疗保险处提出专题报告,并就相关情况做出说明。

  4 职业病健康体检规定:参保单位必须在其职工新聘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按规定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凡未按规定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或既往体检资料显示参保前职业病已存在的,参保单位职工所发生的职业病由参保单位承担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5 门诊和住院治疗规定:工伤职工(含旧伤复发)门诊和住院治疗,原则上必须在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就诊,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工伤职工因急诊就医可就近诊疗,待生命体征稳定后再转往协议医疗机构,但参保单位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备案,否则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6 申报待遇规定:工伤职工伤残等级鉴定为一至十级或认定为因工死亡的,参保单位应当在接到鉴定结论书或工亡认定书之日起30日内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核准手续。逾期未办理的,由参保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参保单位承诺:以上告知我已经全部了解,我们将严格按以上规定执行,并保证向本单位所有职工进行告知。因我单位没有执行或者执行有误的,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由我单位承担。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盖章)

  参保单位(盖章)

  经办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XXXX 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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