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2016年度社保缴费基数

时间:2017-09-01 社保政策资讯 我要投稿

  常州市2016年度社保缴费基数是多少?下面就跟着小编一起看看具体的通知啊!

  关于开展常州市市本级2016年度社会保险

  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的通知

市本级各用人单位:

  根据《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20号)、《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等有关规定,常州市市本级(包括市直属、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下同)即将开展2016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在常州市市本级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二、申报时间

  2016年5月30日起至2016年6月26日止。

  三、缴费基数的确定

  1.用人单位以本单位2016年6月参保人员的2015年(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月平均工资收入,申报2016缴费年度(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社会保险月缴费基数。在一个缴费年度内,用人单位初次申报后,其余月份可以只申报规定事项的变动情况;无变动的,可以不申报。

  2.缴费基数的组成按《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1号)和《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规定执行。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用人单位全部职工的缴费基数总和,职工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本人全部工资性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各项津贴、加班工资等)。

  四、申报方式

  1.用人单位中的网办CA用户可以直接登录同和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或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通过网办平台完成缴费基数申报工作,不需要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申报。

  2.用人单位中的网办普通用户可以在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上预先上传申报数据,再携带相关材料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申报。其中,个体工商户通过普通网办平台上传申报数据后,可不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申报。

  3.用人单位不通过网办平台申报的,需携带相关材料直接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用报盘的方式办理申报。用人单位可登录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本单位参保人员花名册。

  五、申报材料

  用人单位中的非网办CA用户经办人员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缴费基数申报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常州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汇总表》;

  2.《常州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明细表》;

  3.《社会保险参保情况自查表》;

  4. 劳资报表、财务报表等能反映本单位2015年度工资总额情况的资料。

  (注:个体工商户只需提供第2项材料)

  六、其他事项

  1.用人单位以2016年6月参保人数作为应申报人数。其中,2016年1月至6月进入单位的职工可以不申报,也可按其上半年参保期间的月平均工资收入进行申报。社保经办机构根据文件规定的2016年度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核定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

  2.用人单位应按职工全部工资性收入如实申报缴费基数。职工缴费基数情况应当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或在本单位的显著位置公示,并留存相应公示的照片、视频等证明材料。职工签字确认材料、公示照片及视频等证明材料由用人单位负责保存备查。

  3.从2016年7月1日起,对未主动申报缴费基数的用人单位,社保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参保人员上月缴费基数的110%核定当月缴费基数。2016年7月1日后补申报缴费基数的,社保经办机构自核定次月起调整缴费基数。

  4.对未按规定办理缴费基数申报或申报内容不实的用人单位,社保经办机构将按《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稽核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等有关规定实施重点稽核。

  5.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咨询电话:12333;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址:http://www.czhrss.gov.cn/。

  常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16年5月29日

  拓展阅读:关于社保缴费基数这件事儿

  社保缴费基数是什么?

  社会保险基数简称社保基数,是指职工在一个社保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它是按照职工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的所有工资性收入所得的月平均额来进行确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计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社保费和职工社会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有上限和下限之分,具体数额根据各地区实际情况而定。

  社会保险五大险种有哪些?

  1、养老保险(Endowment Insurance)

  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2、失业保险(Unemployment Insurance)

  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进而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的制度。

  3、工伤保险(Work-related Injury Insurance)

  指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及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4、医疗保险(Medical Insurance)

  当劳动者生病或受到伤害后,由国家或社会给予的一种物质帮助,即提供医疗服务或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我国五十年代初建立的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统称为职工医疗保险。

  5、生育保险(Maternity Insurance)

  是指通过国家立法规定,在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力暂时中断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物质帮助以确保劳动者基本生活及孕产期的医疗保健需要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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