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

时间:2022-09-29 06:27:10 社保政策资讯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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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

  计划生育政策实行后便对独生子女家庭实行奖励政策,独生子女费是计划生育政策自实施以来,对独生子女实行奖励政策。各个省市补贴政策不同,补贴多少钱也不一样,本文小编为你整理了关于内蒙古独生子女补贴的最新政策和补贴新规定。

  内蒙古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 篇1

  从内蒙古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了解到,为了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于2010年次提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标准。两项奖励经费达4298万元。

  新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实施后,农村牧区独女户由每月10元提高到不低于20元,独男户和城镇无业户每月由最低5元提高到不低于10元。为此,自治区本级2009年安排下拨农村牧区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3053万元。

  新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实施后,该标准从每人每年不低于600元提高到720元。此项标准制度惠及1.73万人,全区发放奖励扶助资金1245万元。其中,除国家承担80%部分以外,其余20%全部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

  具体的'办理流程是:

  首先由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家庭向本人户籍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在收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按规定不由本级机关受理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向申请人告知。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属于本级机关受理范围的申请,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受理。

  在呼市,人们都知道申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父母,每年可领取60元的独生子女费,但是鲜有人知,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可增加一个月产假,而这条规定早在2006年9月1日起就开始实施。

  昨日上午,记者随机采访了20多位首府市民,问其是否知道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可增加一个月产假的规定,人们大都表示:不知道还有这条规定,没有听说过。

  内蒙古自治区独生子女政策

  一、《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领证之月起至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每月享受十元以上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农牧民独女户夫妻每月享受二十元以上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旗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具体奖励标准。

  二、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国家于2004年开始实施此项制度。奖励的范围是: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73年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60周岁。符合以上条件的农牧民,每人每年按96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

  三、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内蒙古自治区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扶助标准为:49-59周岁,伤残家庭每人每月不低于310元,孩子死亡家庭每人每月不低于375元;60周岁以上,伤残家庭每人每月不低于440元,孩子死亡家庭每人每月不低于545元。

  请根据自己的条件,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计划生育部门申报。此外,各盟市也结合自身实际,出台了一些相关奖励、扶助、优先优惠等政策,具体请咨询当地计划生育部门。 感谢您对卫生计生工作的关注。

  内蒙古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 篇2

  内蒙古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

  (一)凡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14周岁止,每年发放独生子女保障费60元,单方领证的对象发放30元(2006年发放对象为独生子女出生于1990年7月1日以后的)。根据地区不同的情况,发放的独生子女费是不同的,这就牵涉到独生子女费的发放标准。

  (二)独生子女费的发放标准,内容包括职工晚婚的、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未生育且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符合规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夫妻,自愿不再生育的,依法领取退休金的`独生子女父母等。

  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二天;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增加的产假和护理假视为出勤。农村居民晚育的,减免本人当年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资金;城镇无业居民晚育的,由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

  具体涉及资金的奖励是:

  1、凡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14周岁止,每年发放独生子女保障费60元,单方领证的对象发放30元(2006年发放对象为独生子女出生于1990年7月1日以后的)。根据地区不同的情况,发放的独生子女费是不同的,这就牵涉到独生子女费的发放标准。

  2、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五至二十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工作单位各负担一半;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一方的工作单位支付;夫妻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支付,所需费用由各级计划生育经费分担。

  3、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4、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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