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关系转移方法

时间:2020-11-30 16:53:54 医疗保险 我要投稿

上海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关系转移方法

  翟女士有位亲戚,90几岁,没有配偶和子女,晚年靠翟女士和其他亲戚轮流照顾,半年在上海,半年在江苏,医保问题很难解决。老人现在享受居医保,能否异地转移?待遇会发生哪些变化?中间可能会出现哪些问题?如何应对?

  问题点归纳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关系怎么转移?

  待遇会发生哪些变化?中间可能会出现哪些问题?如何应对?

  “匹配政策”

  1 《关于印发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操作细则的通知》

  五、零星报销

  (一)参保人员在外省市长期居住的,办理就医关系转移手续后,在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城乡居民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用,可以申请报销。

  参保人员在本市因院前急救、就医凭证报损、报失期间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员现金支付,事后可凭有关资料向邻近的区县医保中心申请报销符合城乡居民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用。

  2 《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八、医疗费用的零星报销

  (一)职工在外省市医疗机构就医,以及在本市因院前急救或者医疗保险凭证报损、报失期间急诊的医疗费用先由职工个人支付,事后可凭有关资料向邻近的区县医保办申请报销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

  (二)医疗费用零星报销时,个人医疗帐户资金的扣减、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以及门急诊自负段标准,按照职工申请零星报销时医保年度的有关标准执行。

  (三)职工按规定在外省市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的零星报销,应当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用药范围以及支付标准的规定执行。职工能够提供当地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可以参照执行当地的有关规定,但申请零星报销时不得同时依照两个地区的规定。

  (四)职工应当在就医医疗机构开具收据之日起的3个月内,提出零星报销医疗费用的申请。

  3 《关于长期在外省市工作的在职职工就医关系变更的处理意见》

  一、因工作需要,在外省市某一地方工作满6个月以上的人员(不包括试行医疗费用包括和成建制在外省市的单位职工),应由用人单位持单位证明,统一至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医保办(医保事务中心)代为办理职工就医关系转出或转入本市的'变更手续。

  二、长期在外省市工作的在职职工中,具有上海户籍的职工应领取社会保障卡,未领到社会保障卡的职工应按规定到区县医保办(医保事务中心)申领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社会保障卡或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由职工个人保管。

  三、就医关系在外省市工作地的在职职工,个人医疗帐户资金计入职工个人医疗帐户,不以现金形式发放。社会保障卡或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限于在用人单位结算关系所在地的区县医保办(医保事务中心)刷卡结算医疗费用使用。职工在外省市就医及本市急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现金支付,再由用人单位统一到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医保办(医保事务中心)办理零星报销手续。

  “症结及建议”

  1 如何办理医保关系的异地转移?可携带本人身份证、委托他人代办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社保卡或医保卡至区县医保中心打印《参保凭证(发函用)》,再至外省市经办机构开具《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寄至本市区县医保中心。区县医保中心收到《联系函》办理转移手续。

  2 注意事项,原则上在6个月内不得重新办理转移。但就医关系在外省市的居民医疗保险人员,在6个月内因发生门诊大病或发生严重疾病住院,必须回上海市医院治疗的,可凭上海市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门诊大病或入院的证明,办理就医关系从外省市转回上海市的手续。

  3 医药费报销,医药费收据开具的3个月内,来上海办理审核报销手续。办理转移手续时,可以选择报销时采用上海货江苏的医保支付范围标准,一旦确定,一个医保年度内不能变更。采用外省市医保支付范围的,在上海报销时,要提供外省市地医疗保险规定及医保支付范围标准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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