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医保新政策

时间:2022-12-30 11:14:02 晓怡 医疗保险 我要投稿

2022江苏医保新政策

  医疗保险一般指基本医疗保险,是为了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通过用人单位与个人缴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机构对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2022江苏医保新政策,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2022江苏医保新政策

  1、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比例支付: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低于80%;县级医疗机构不低于70%;市级医疗机构不低于60%。

  2、参保居民在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按照上年度各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次均费用的10%左右确定,且不低于1500元,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支付比例不低于50%。

  3、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设置住院最高支付限额。一个结算年度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含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累计最高支付限额统一为15万元。

  对于参保职工,政策范围内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恶性肿瘤化疗放疗的药品及治疗费用累计在4万元(含4万元)以内的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90%的比例结付;4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元)以内的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95%的比例结付。

  参保职工在结算年度内符合规定的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0万元以上的部分,由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结付95%,个人自负5%。对于城乡医保的参保者,政策范围内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化疗放疗、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的费用,在10万元以内的部分,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90%的比例结付。

  符合苏州医保保险结付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不含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先从个人账户中支付。个人账户用完后,每一结算年度(每年4月至次年3月)内,在职职工(含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协保”人员)个人自负600元、退休人员个人自负400元后,在2500元(不含上述自负金额)限额内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比例结付。其中:在市区B级及以上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门诊部(所)、单位卫生所及乡镇医院使用《社会保险卡》发生的门诊费用,按在职职工70%、退休人员80%的标准结付;在市区其他B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门诊费用,按在职职工60%、退休人员70%的标准结付。

  2、苏州医保参保人员每次住院,起付标准以内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负,也可用往年个人账户结余金额予以抵冲。

  ⑴苏州医保参保人员在结算年度内(当年4月至次年3月)首次住院的起付标准按不同等级医院分别确定,市级及市级以上医院:在职职工(含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协保”人员,下同)800元,退休人员700元;区(县)级医院、专科医院:在职职工600元,退休人员500元;乡镇等基层医院:在职职工与退休人员均为400元。

  ⑵当年度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首次起付标准的50%;第三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统一为200元。

  ⑶连续住院超过180天的,每180天作一次住院结算,超过180天的部分按再次住院处理。

  ⑷凡在本市广济医院、精神病康复医院、高新区安康医院、太仓安康医院就医,经确诊为精神病住院治疗的参保人员,其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住院费用不设起付标准,直接按照住院分段结付的办法结付。

  ⑸因病情需要进行市内转院连续住院时,可待出院后凭结算凭证及发票到市社保中心按高等级医院的起付标准合并计算。

  苏州医保如何报销的

  1、现场结算

  材料:参保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

  (1)入院流程:参保人凭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儿童可提供户口薄)办理社保登记手续-→到病房住院。

  (2)出院流程:医生安排出院-→凭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儿童可提供户口薄)以及医院要求的资料到住院收费处办理出院结算手续。

  2、零星报销

  材料: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并在出院后三个月内持有关资料(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原件、收据或发票、诊断证明原件等)到参保所在社保机构办理住院医疗费报销手续。

  (1)审核参保人提交资料

  (2)符合要求后,按文件要求及三大目录标准进行核算

  (3)相关资料录入医保系统,有系统自动结算

  (4)打印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束清单

  (5)办理人确认并签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第二十八条个人帐户用于支付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之外的医疗费;个人帐户不足支付的,由本人自负。

  第二十九条严重疾病住院治疗的医疗费,按下列办法支付:

  (一)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的9%-11%

  (二)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的3-5倍。

  (三)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负担一定比例。对退休人员负担医疗费的比例,给予适当照顾。

  严重疾病的范围,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的具体标准,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的分担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十条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拓展:江苏省医保卡

  江苏省医保卡

  江苏省医保卡省内通用,但是未办理异地就医手续的,直接划卡个人垫支的就医费用需至参保地报销。江苏省内异地参保人员可至参保地咨询办理省内异地就医手续,办理成功后可持社会保障卡(省统卡)至相应医院直接划卡结算就医费用。未办理直接划卡个人垫支的就医费用需至参保地报销。

  目前江苏省13省辖市已与省就医结算平台互联互通,泰州、宿迁、苏州、南通、盐城等还在省辖市范围内实现了参保人员异地刷卡看病报销,无锡、常州、盐城、扬州、镇江、泰州等市市区之间实现了跨市联网结算。常州、南通、连云港、扬州、镇江、无锡及大丰、太仓等地与上海市实现了异地就医费用互相代为报销。

  以江苏省南京市为例

  在南京参保的职工和居民,因为“异地安置、长期居住、长期工作或学习、转外就诊”,需要到异地就医。

  除了提前进行异地就医备案,所需要就诊的医院已经接入异地就医门诊结算系统外;还需要提前办理好江苏省社会保障卡(简称“省卡”)。

  “省卡”也就是江苏省社会保障卡。

  由于跨省了,异地就医刷卡结算不能用南京市民卡,需办理江苏省社会保障卡。申办后,无论是在其他城市还是南京看病,都要刷省卡。公交、银行和银行功能还在南京市民卡中保留。

  办理流程

  1、申请人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前往市、区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填报省卡申请表单,正常制卡周期为35天。

  领卡时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前往申请网点进行领取。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须携带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如单位统一办理的,须提供单位介绍信(加盖公章)、办理人员名单(加盖公章)以及办理人员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一份。

  单位领卡时,须携带单位介绍信(加盖公章)以及办理人员名单(加盖公章)。

  紧急制卡

  异地就医人员确实因病急需异地用卡的,可前往南京市民卡服务中心申请加急办理。办理时需携带加盖市医保部门业务章的本人《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及医院相关就医证明材料,同时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申请办理。

  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须携带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加急办卡周期为5个工作日。

  注意事项

  1、全市异地就医正常申办及加急申办的省卡,目前暂统一制发与交通银行合作发行的省卡。

  2、申办省卡的南京市民领取省卡后,原市民卡上社保功能今后由省卡替代,原市民卡上金陵通及银行功能保持不变。如省卡遗失则补办省卡,不再补办市民卡。

  江苏医保卡

  江苏省社保卡办理时间

  江苏省社保局大厅办公时间是周一至周五早上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周六、日休息。市民可以在这段时间内前往社保局办理社保卡。

  江苏省社保卡办理条件

  1.已完成社会保障卡制卡的单位;

  2.本市户籍人员和依法享受本市社会保障及其他社会公共服务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以及在本市内就业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台港澳人员。

  医保卡

  江苏省社保卡服务网点:

  1、网点服务:全省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和金融机构营业网点按照各自分工,提供社会保障卡相关业务办理的柜面服务。

  2、网上服务:个人或单位登录“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或“江苏省社会保障卡服务网”,可网上办理社会保障卡相关业务。

  3、电话服务:在全省各地拨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热线12333,可咨询社会保障卡业务、办理社会保障卡临时挂失业务。

  4、自助终端服务:持卡人通过在省内各地人社经办机构和合作金融机构各级服务网点设置的自助服务终端或一体机,可查询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各类个人权益信息。

【江苏医保新政策】相关文章:

江苏异地医保报销最新政策08-30

大病医保新政策08-31

厦门医保新政策10-31

江苏2014医保报销比例09-24

江苏城乡医保即将“并轨”10-27

江苏城乡医保并轨201603-13

医保异地报销新政策11-17

异地医保新政策解读10-11

上海医保新政策2017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