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已实施

时间:2022-06-18 10:16:50 失业保险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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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已实施

  新《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今年7月1日已实施

新《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已实施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下简称《条例》)经修订后,已在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条例》在待遇资格认定、保障覆盖范围、关系转移接续等方面进行了完善,对以往失业情况认定繁琐、外来务工人员待遇领取灵活性差、失业女性生育无保障等问题进行了人性化的处理。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下《条例》的新修订内容。

  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认定更清晰

  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需满足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条件。以往,失业人员对于这个条款规定的范围理解存在差异,新《条例》明确了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用人单位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况,均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失业女性生育

  可一次性领取3倍失业保险金

  新《条例》规定,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可申请一次性加发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生育当月本人失业保险金的3倍。新《条例》施行前,女性失业人员生育,生育待遇缺乏基本保障;新《条例》施行后,凡是失业妇女在开平市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都可以按规定向参保地社保局申请一次性加发失业保险金,在一定程度上为失业妇女在失业期间生育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例如,目前开平市失业人员每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为904元,妇女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可以申请领取一次性加发2712元的失业保险金。

  重新就业或创业后

  也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原《条例》规定,重新就业后将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新《条例》规定,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重新就业,就业后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满3个月的,可申请一次性领取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一半的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主创业,如开办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的,可凭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及纳税证明,申请一次性领取已核对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例如,小文由于劳动合同期满被公司解聘后失业。小文失业前购买失业保险累计缴费14年,单位解聘后,小文有求职要求,办理失业登记后可享受24个月失业保险金。假如小文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后重新就业,那么她剩余的可领取失业保险金月数为18个月。小文在新的单位签订了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3个月以上,就可以申请领取稳定就业一次性失业保险金,即其相应未领取的期限一半(9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城镇户籍与农村户籍劳动者

  享受同等失业保障

  以往,农村户籍劳动者不需缴纳失业保险费,只需企业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劳动者则与企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村户籍失业人员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城镇户籍失业人员则根据缴费年限逐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新《条例》取消对不同户籍性质人员的规定,统一标准参加失业保险,统一逐月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进一步保障外来务工人员权益

  根据新《条例》的规定,失业保险转移可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和失业保险待遇转移两种情况。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统筹地区重新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转移前的尚未领取期限与再次失业时的领取期限合并计算。职工、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统筹地区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时间累计计算。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统筹地区外的失业人员,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可以选择在统筹地区或者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选择在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应当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失业保险待遇按照户籍所在地标准执行,由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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