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生育保险报销指南

时间:2020-09-13 16:41:46 生育保险 我要投稿

济南市生育保险报销指南

  两险合并并不是简单地将生育保险并入医保,而是要保留各自功能,实现一体化运行管理。下文是为大家精选的济南市生育保险报销指南,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办理条件

  对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通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发生的:

  1、生育医疗费用;

  2、引、流产医疗费用;

  3、计划生育手术费,生育并发症等原因发生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用,以及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进行审核报销。

  申领生育保险待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2、所在单位已经参加济南市职工生育保险,并在生育前已经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以上(含生育当月缴费满12个月)。

  3、参保男职工申领生育补助金待遇的,其配偶生育前至少半年以上处于未从业状态,才能申领待遇。

  办理材料

  一、女职工生育后申领待遇所需材料:

  1、单位介绍信;

  2、女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3、《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一孩生育登记本》或《生育证》原件及复印件;省外准予生育一胎的,还需提供全国统一制式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原件、复印件;

  4、《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医疗费收据原件及产前检查医疗费收据原件;

  6、住院病案首页及医嘱单复印件

  7、有生育并发症者,提供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及出院记录。

  二、女职工引、流产后申领待遇所需材料:

  1、单位介绍信;

  2、女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3、未生育者需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一孩生育登记本》或《生育证》原件及复印件;

  4、未领生育证者须持《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及女职工单位出具的已婚未育证明原件;

  5、医疗费收据原件;

  6、手术证明或假条原件;

  7、病历复印件(住院引、流产的须医院病案室提供住院病案首页及医嘱单复印件并加盖医院病案复印专用章)。

  三、女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后申领待遇所需材料:

  1、单位介绍信;

  2、女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3、手术费收据原件;

  4、手术证明或假条原件;

  5、病历复印件。

  四、男职工申领生育补助金待遇所需材料:

  1、单位介绍信;

  2、男职工及配偶身份证复印件;

  3、未生育者需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一孩生育登记本》或《生育证》原件及复印件;

  4、《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医疗费收据原件;

  --住院病案首页及医嘱单复印件

  --男职工配偶户籍所在地村(居)委出具的'无工作证明。户口已迁移的,还需要提交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流程

  1、接收材料。市社保局工伤生育保险处材料接收岗位人员接收接收申请单位提交的生育保险报销材料,检查报销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审核参保人缴费情况及待遇享受情况。

  2、审核。工伤保险处初、复审岗位工作人员按流程规定要求对申请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初审和复审。

  3、复核。市社保局医保监督处对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材料进行复核确认,复核无疑义的给与结算支付,有疑义的,退回工伤生育处重新审核。

  4、结算。工伤生育处对复核无疑义的住院费用进行结算,打印《济南市生育保险待遇结算单》、《济南市生育保险并发症费用结算单》、《济南市生育保险待遇过录表》、《济南市生育保险并发症费用过录表》。

  5、签批。工伤生育保险处每月20日将《济南市生育保险待遇过录表》、《济南市生育保险并发症费用过录表》、《济南市生育保险待遇汇总表》、《济南市生育保险并发症费用汇总表》报分管局长审签后,移交基金管理处,由基金管理处报局长签批。

  6、待遇支付。基金管理处每月20日复核确认上月20日至本月19日的生育保险待遇过录表、生育保险并发症费用过录表信息,与工伤生育处报送的《济南市生育保险待遇过录表》、《济南市生育保险并发症费用过录表》、《济南市生育保险待遇汇总表》、《济南市生育保险并发症费用汇总表》进行核对,数据一致的,进行待遇拨付。

  办理时间及地点

  办理地点: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工伤生育处

  办理时间:正常上班时间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

  1、生育保险材料齐全,正常工作日除周五下午均可办理。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2、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材料;

  3、对材料齐全,属于经办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4、需要对生育并发症进行认定的,不超过30个工作日。

  5、对符合条件的,按月发放生育津贴待遇,生育医疗费用随第一次生育津贴共同发放;

  6、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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