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生育保险报销材料

时间:2023-01-29 12:02:52 生育保险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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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生育保险报销材料

  天津生育保险报销材料需要哪些呢?大家是否清楚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天津生育保险报销材料

  1.参保职工《医疗保险证》原件和复印件;

  2.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妊娠诊断证明》(加盖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专用章和生育保险专用章);

  3.妊娠化验单(加盖医疗机构生育保险专用章);

  4.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提供区、街计划生育部门发放的《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

  5.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天津生育保险报销比例

  1.产前检查费支付标准(限额支付)

  女职工妊娠不满12周终止妊娠的产前检查费限额400元;满12周至不满16周终止妊娠的产前检查费限额600元;满16周至不满28周终止妊娠的产前检查费限额800元;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或妊娠分娩的产前检查费限额1100元。实际发生费用高于限额标准的,按限额标准支付;低于限额标准的,按实际发生费用支付。

  2.住院医疗费支付标准(定额支付)

  自然分娩3000元;人工干预分娩3100元;单纯剖腹产3600元;剖腹产伴子宫肌瘤切除术卵巢囊肿切除术、子宫切除术或阑尾切除术3800元;高危人工流产600元;引产1000元。

  3.计划生育手术支付标准(定额支付)

  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150元;流产260元;高危人工流产600元;引产1000元;女职工绝育术1000元;男职工绝育术600元。

  自2006年5月1日起,药物流产、自然流产,参照人工流产标准,按260元限额支付。

  三、天津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

  2.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下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一)产前检查费

  (二)生育医疗费

  (三)生育津贴

  (四)计划生育手术费。

  延伸阅读:

  一、天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

  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0.7%缴纳生育保险费。

  个人:无须缴费

  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在税前列支。

  生育保险缴费率需要调整时, 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等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参加生育保险实行登记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自本规定实施后30日内,办理生育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给予登记,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并通知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的生育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 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撤销、 解散和破产以及由于其他原因宣布终止的,应当在资产清算时,按照本市上年度人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保险待遇水平,预留已怀孕女职工生育保险费。

  二、天津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1. 城乡居民:以家庭或行政村组织参保的城乡居民,到所属社区工作站或乡镇(街道)劳服中心申报垫付的医药费

  2. 学生:以院校组织参保的学生,到所在区县学生医保服务中心或学校申报垫付的医药费。

  区县社保分中心按月将报销的医疗费划入居民(学生)社保卡银行账户。对暂未领取社保卡的,在办理垫付医疗费用申报手续时,应同时办理结算账户开立手续。

  三、天津市生育保险补办流程

  1. 参保人员申报垫付医疗费前未办理生育登记的,应在申报医疗费的同时补办登记手续

  2. 乡镇(街道)劳服中心或区县学生医保服务中心负责受理补办材料,汇集后报送至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规定时间内补办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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