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社保缴费新规定

时间:2020-11-18 15:31:14 社保政策资讯 我要投稿

2017年吉林省社保缴费新规定

  一、按照吉政办明电,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多缴多得的激励机制

2017年吉林省社保缴费新规定

  1.对新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本人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超过20年的,在原计发标准上增加基础养老金计发比例。其中:累计缴费年限21-25年部分,每年增加0.15%;累计缴费年限26-30年部分,每年增加0.2%;累计缴费年限31年及以上部分,每年增加0.25%。

  2.对新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本人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超过20年的,计发过渡性养老金时,过渡系数由1.2%调整为1.4%。

  享受多缴多得激励机制的实际缴费年限,是指1995年7月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起个人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累计年限。

  二、失业保险费率调整

  根据吉人社联字19号文件,从2017年3月1日起失业保险费率暂由现行条例规定的3%降至2%,其中单位缴费费率为1.5%,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0.5%。

  三、2017年省、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

  1.根据《关于印发2015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吉人社办字60号),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2015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分别为46516元、56014元,39956元。

  2.参保单位即日起可以按照核定的缴费基数缴纳2015年社会保险费及办理人员增加、减少;已经办理预缴的参保单位可以进行社会保险费结算,以上业务在市社保局(民康路1012号)二楼大厅36-57号任意窗口办理(绿园、双阳区参保单位在相关分局办理);参保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核定在三楼大厅办理。

  3.个体参保人员即日起可办理缴费和养老待遇核定。另按照吉政办明电[2015]11号文件关于多缴多得的激励政策,2017年1月1日起,个体参保人员在以往三个缴费档次的基础上,还可自愿选择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10%和120%为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详见附表1)

  四、个体缴费人员关系转移业务分流办理

  为避免办理个体再就业转出业务过于集中,参保人员等候时间过长,采取分流方式办理此项业务。再就业的个体参保人员可持身份证、新单位劳动合同,按照下表指定日期到市社保局个体分局(亚泰大街3336号)二楼21-33号窗口办理缴费转出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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