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对象
未参加本市其他基本医疗保险的以下人员:
1.本区农村户籍人员;
2.本区农村户籍人员的外省籍户籍配偶。
参保手续
参保时间:2015年11月2日至11月30日。
参保材料: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外省籍户籍配偶需提供配偶的户口簿及结婚证明。
参保地点:本区农村户籍人员主动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办理登记签约、缴费手续。
参保规定:本区农村户籍人员因故未集中申报参加2016年城乡居保的,集中登记缴费期后可由户籍所在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登记缴费手续。中途参保人员应按照年度标准缴费,并设置3个月等待期(新符合条件人员除外),等待期满后方可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缴费标准
2016年本区农村户籍人员个人缴费标准为340元/人。
在登记缴费期内,已缴费的参保人员因故要求退出居民医保的,可至户籍所在镇新农合经办机构办理个人缴费退费手续。
2016上海大病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比例
(一)根据《试行办法》的规定,居民大病保险包括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肾移植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治疗(化学治疗、内分泌特异治疗、放射治疗、同位素治疗、介入治疗、中医药治疗)、部分精神病病种治疗(精神分裂症、中重度抑郁症、狂躁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
2015年9月1日起,上海市高等院校在校学生患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并纳入居民大病保险范围。
(二)参保居民患上述大病,在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个人自负部分,纳入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由大病保险资金报销50%。其中,参保居民中已参加上海市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基金的,应先扣除互助基金支付部分。
(三)居民大病保险的支付范围、审核管理等参照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的有关规定。
2016上海大病医疗保险报销流程
材料
1、《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拨付申请单》
2、《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转外、急诊登记表》
3、身份证(或市民卡)
4、就诊病历
5、医疗费收据原件
6、费用明细清单(包括治疗、检查费用明细,西药及中成药单价和数量,中草药处方等)
7、出院小结、医疗机构等级证明等其他审核所需的相关资料。
流程
1、领取并填写《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拨付申请单》,其中单位参保的须加盖单位公章。
2、持办理材料至市医保经办机构窗口办理。
3、报销款支付:
①“现金支付”方式:凭经审核打印并由领导签字的结算单和本人身份证(或市民卡),至财务窗口领取报销款。
②“单位转账”方式:通过财务转账将报销款拨付至所在单位。
2016年上海统一城乡医保
从2016年元旦起,上海统一城乡医保,无论是上海城镇还是上海农村户籍,都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
2016年城乡居民医保的筹资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单位:元)
2016年起,上海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按照年龄等分为四档,其中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个人缴费100元。
农村居民待遇明显提高
城乡居民医保医疗待遇
农村居民住院费用不再设最高支付限额
住院费用《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提出,原来新农合住院费用一旦超过12万元,就不能再结算医药费了,而实行城乡统筹后,超过12万元的住院费用还可以按照规定比例结算。
其次,农村居民各级医院的住院支付比例有所提高,特别是三级医院的医保支付比例比原来提高10%-20%,农村居民进城到大医院看病的负担更轻了。其中,对城乡居民个人负担较重的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肾移植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放化疗、部分精神病治疗等四类疾病,《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可由大病保险资金按规定再报销50%。
通过以上调整,与原来相比,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的实际报销水平都超过了75%。
农村居民取消了原5000元的门诊费用封顶线
门诊费用在门诊方面,农村居民取消了原5000元的封顶线,不设最高支付限额,城镇居民一、二级医院的医保支付比例提高了5%,19-59岁城镇居民的门诊起付标准从原来的1000元下调到500元,降低了500元。
同时,《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城乡居民在村卫生室就医,不再设起付线,医保直接按80%的比例支付。与目前相比,无论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门诊费用负担均有所减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