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海县工伤保险缴费比例

时间:2020-11-25 16:11:30 工伤保险 我要投稿

静海县工伤保险缴费比例

  静海县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具体如何呢?大家是否清楚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相关内容吧!

  静海县工伤保险缴费比例: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分别确定各用人单位的行业风险类别。

  2、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将行业划分为3个类别: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三类行业分别实行3种不同的工伤保险缴费率。

  3、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划分为一至八类,其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分别按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0.7%、1.0%、1.2%、1.5%、1.7%、1.9%、2.5%执行,通过费率浮动的办法确定每个行业内的费率档次。

  4、用人单位属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费率浮动,用人单位属二、三类行业的,费率实行浮动。

  温馨提示:

  1、工伤保险费用是由单位缴纳,非个人缴费。

  2、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以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1-3年浮动1次。

  3、具体的分类及缴纳费率情况请咨询当地的.社保机构。

  静海县工伤保险赔偿流程:

  工伤保险赔偿流程包括这些:受理;调查;审核;审批;发文;送达《工伤认定决定书》。

  1、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有协助工伤调查和提供证据的义务。

  2、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3、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以及该职工所在单位。

  5、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6、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延伸阅读:天津市调整完善工伤认定管辖政策

  近日,天津市人社局印发《关于调整完善我市工伤认定管辖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市、区两级人社行政部门工伤认定管辖分工,调整完善用人单位下设分支机构和外埠进津生产经营用人单位的管辖政策,避免因管辖问题产生的推诿扯皮和不担当不作为现象,及时有效维护职工群众工伤保险权益。

  《通知》主要明确了以下四方面内容:

  明确了市、区两级工伤认定管辖范围。天津市对市、区两级人社行政部门管辖分工进行细化,特别是公布了14家由市人社局直接负责工伤认定的跨省市流动作业单位(系统)名单,其中大部分为中央驻津单位。

  明确了本市用人单位下属分支机构的管辖政策。按照合法、就近、便民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分支机构民事主体地位的规定,天津市明确,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可以由注册地负责认定管辖;对虽未依法登记注册但已经独立参保的分支机构,可以就近由参保地管辖,确保工伤申报及时方便。

  明确了外埠进津单位的管辖。对外埠进津生产经营单位,在坚持注册地、参保地管辖顺位的基础上,天津市明确了“既未在外埠参保又未在津登记注册或参保的”外埠进津单位,由在津生产经营地的区人社部门管辖,填补了政策空白,保障职工受伤“有人管”。

  明确了市级指定管辖权限。天津市规定,对区人社行政部门之间因管辖产生争议且协商不成的情形,由市人社行政部门指定管辖;按照“首问负责”的原则,由最先接到申请的区人社部门履行管辖程序,坚决防止出现推诿扯皮和不担当不作为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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