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工伤保险缴费比例

时间:2020-11-08 13:18:30 工伤保险 我要投稿

临汾工伤保险缴费比例

  临汾工伤保险缴费比例是多少呢?大家对此有何了解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相关资讯吧!

  临汾工伤保险缴费比例: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分别确定各用人单位的行业风险类别。

  2、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将行业划分为3个类别: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三类行业分别实行3种不同的工伤保险缴费率。

  3、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为,一类至八类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左右。

  4、用人单位属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费率浮动,用人单位属二、三类行业的,费率实行浮动。

  温馨提示:

  1、工伤保险费用是由单位缴纳,非个人缴费。

  2、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以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1-3年浮动1次。

  3、具体的分类及缴纳费率情况请咨询当地的社保机构。

  临汾工伤保险缴费基数:

  缴费基数的定义

  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一般是指指用人单位为本单位所雇佣的职工所支付的上一年度的工资总额。

  社会保险缴费公式

  社会保险缴费=缴费基数×缴费比例

  社保缴费例子

  若2013年度“月平工资”是4665元,如果你(假设你的单位在市区)的月工资超过了4665*3=13995元。则你的社保缴纳基数是13995元;如果你的月工资低于4665*60%=2799元,则你的社保缴纳基数是2799元。要是你的月工资在2799元至13995元之间,那缴费基数就是你的`月工资。

  温馨提示:

  1、具体的详细内容请咨询当地的社保机构

  2、当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基数;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作为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数。

  3、缴费基数中的工资总额应该是指用人单位支付给本单位所有职工的劳动报酬的加和。工资总额一般来说不是针对某一个职工所说的,而是对用人单位所雇佣的所有职工所说的。

  4、职工包括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合同劳动关系和事实劳动关系的各个工种、各个岗位的所有职工。

  临汾办理工伤保险流程: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责 任 人:承办人(A角、B角)、科长、主管局长

  二、登记权力行使依据

  (一)《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各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第四十四条规定:“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核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负责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的记录。”

  (二)《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令第1号)第二条规定:“凡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

  三、登记条件及标准

  双鸭山市本级各类企业职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四、所需材料

  登记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批准成立机关文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机构编制管理证书;

  3、上年度单位劳动工资统计年报、上年度财务决算表;

  4、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参加工伤保险人员情况表》。

  五、受理

  承办人(A角、B角)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二)材料不齐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报的材料。

  (三)不符合条件的,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六、审查与决定

  承办人(A角、B角)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报科长审核,呈报分管局长审批同意后,向参保单位发放《工伤保险登记证》

  七、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延伸阅读:临汾工伤保险缴费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务局: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精神,为更好贯彻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使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更加科学、合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自2015年10月1日起,调整现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见附件)。

  二、关于行业差别费率及其档次确定

  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为,一类至八类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左右。

  通过费率浮动的办法确定每个行业内的费率档次。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本地区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并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可根据统筹地区经济产业结构变动、工伤保险费使用等情况适时调整。

  三、关于单位费率的确定与浮动

  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其工伤保险费率,并可依据上述因素变化情况,每一至三年确定其在所属行业不同费率档次间是否浮动。对符合浮动条件的用人单位,每次可上下浮动一档或两档。统筹地区工伤保险最低费率不低于本地区一类风险行业基准费率。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商财政部门制定,并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四、关于费率报备制度

  各统筹地区确定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费率浮动具体办法,应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并接受指导。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每年将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确定和变化以及浮动费率实施情况汇总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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