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及基数

时间:2020-08-30 12:50:01 工伤保险 我要投稿

泉州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及基数

  工伤保险缴费比例是按照用人单位所在行业、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如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泉州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及基数,仅供参考!

  泉州工伤保险缴费比例: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分别确定各用人单位的行业风险类别。

  2、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将行业划分为3个类别: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三类行业分别实行3种不同的工伤保险缴费率。

  3、工伤保险平均缴费率原则上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1.0%左右,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分别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1.0%、2.0%左右。

  4、用人单位属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费率浮动,用人单位属二、三类行业的,费率实行浮动。

  温馨提示:

  1、工伤保险费用是由单位缴纳,非个人缴费。

  2、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以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1-3年浮动1次。

  泉州工伤保险缴费基数:

  根据原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颁布的《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细则》(闽劳社文〔2004〕353号)、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福州市城镇职工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榕劳社保〔2010〕88号),以及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4年度全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有关事项的通知》(闽人社文〔2015〕173号)精神,现将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我市工伤保险参保职工缴费基数调整如下:

  工伤保险缴费最低基数不得低于上年度福州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不得高于上年度福州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2014年度福州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903.25元(2014年度福州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8839元),2015年7月-2016年6月福州市工伤保险参保职工缴费基数最低不得低于2941.95元/月,最高不得高于14709.75元/月。

  各参保单位应在2015年6月29日前将本企业参保职工的工伤缴费基数调整到位。

  泉州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 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六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三十八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泉州工伤保险代缴

  建设施工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

  《通知》明确,建设单位将工伤保险费在工程总预算造价中单独列项,并在签定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作为专用款项一次性拨付给建设施工企业,由建设施工企业负责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地税部门缴纳工伤保险费。

  当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在遭受工伤事故或职业病伤害后,应在统筹地区内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并在3日内(特殊情况可延长为7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待生命稳定后再转往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由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先行垫付,待受伤人员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由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持相关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申领手续。

  《通知》同时明确,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在未参保项目工地上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费用全部由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负责支付。

  费率浮动与安全生产挂钩

  建设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实行浮动费率。根据《通知》,同一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承接新的工程项目再次办理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参保的,实行浮动费率。对安全生产业绩突出,没有发生工伤事故的,其费率可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浮两档,第一档下浮到基准费率的80%,第二档下浮到基准费率的50%。费率下浮后发生工伤事故的,从下一个工程项目开始逐档上浮。

  值得注意的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在办理安全措施备案时,必须提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和地税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税单),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否则将无法办理安全措施备案,有关部门也将不予批复《开工报告》。

  谁受益

  承担泉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设、装饰、安装、交通运输、水利防洪、环保化工、能源电力、通信监控、园林、市政等所有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企业的从业人员

  咋受益

  遭受工伤事故或职业病伤害后,在统筹地区内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由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先行垫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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