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时间:2020-10-17 10:58:34 住房公积金 我要投稿

浙江省衢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小编整理的浙江省衢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供参考!

浙江省衢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衢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人按照公积金提取的要求,到公积金提取办理部门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将公积金账户的金额转到个人账户上。下面,为大家介绍衢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如有疑问,可向衢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

  衢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之住房消费提取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到公积金中心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租赁住房自住,房租支出超过家庭工资收入15%的。 职工购买、建造营业用房,中修、小修、装修住房,都不能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到公积金中心一次性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并注销个人帐户。

  (一)退休的;

  (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的;

  (三)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

  (四)出国、出境定居的;

  (五)异地调动并户口迁出本市,迁入地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

  (六)非本市户籍,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七)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到公积金中心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一)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二)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三)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符合上述提取条件的,如职工本人或配偶未还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应在还清公积金贷款后,方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住房公积金政策解读

  1、新成立单位应当何时建立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

  新成立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缴存登记。

  2、新成立单位开户时应提供哪些相关材料?何时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

  (1)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需出具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独立核算企业需出具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国外、外地派出机构代表处或办事处需出具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注册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基础信息登记表》、《汇缴清册》(住房公积金开户导入表)、《住房公积金缴款书》。

  单位开户时一并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

  3、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是如何确定的?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4、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是如何规定的?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本市政府公布的当年最低工资标准。

  5、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最低缴存基数仅适用于因生产经营困难,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单位。

  6、现行的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比例是多少?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最低缴存比例各为5%,最高比例为12%,不得低于5%

  7、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是如何规定的?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并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单位缴存比例。

  8、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当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

  9、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补缴金额应该如何确定?

  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包括单位自行补缴和人民法院强制补缴)的数额,可根据实际采取不同方式确定: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补缴自《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之月起(1999年4月)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管理中心可依据当地劳动部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10、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改制情形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如何确定?

  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改制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在办理有关手续前,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

  11、单位发生撤销、解散或者破产情形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如何确定?

  单位发生撤销、解散或者破产情形的,清算时应当优先偿还所欠职工住房公积金。具体做法是由清算组按规定计算出所拖欠职工在职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12、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在同一缴存地单位之间调动及单位合并、分立的情况下如何办理转移?

  职工在同一缴存地单位之间调动及单位合并、分立的情况下,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的转移手续。办理转移时,填写“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并加盖调入、调出单位公章。

  13、转出单位已注销的情况下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的转移?

  如果转出单位已注销,办理转移时,可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转出单位注销证明(或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出具的单位注销证明)、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上只加盖调入单位公章。

  14、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在行政区域内如何办理转移?如果新单位没建立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住房公积金能办理转移吗?

  在调入单位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前提下,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人事调动函或调入单位接收证明。由调出单位办理转移。

  如果新单位没建立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只能由调出单位办理该职工的公积金封存手续,待新单位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时再进行转移并继续缴存。

  15、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封存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填写“变更清册”(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16、封存账户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时,如何办理提取?

  当封存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时,由该职工向原缴存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由原缴存单位进行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经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办理提取手续。

  17、单位名称变更后,应如何办理变更登记?

  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提供下列材料之一即可:

  (1)上级部门批文复印件及单位出具更名证明(需加盖单位公章);

  (2)工商部门批文复印件及单位出具更名证明(需加盖单位公章)。

  18、住房公积金的对账年度是如何规定的?

  住房公积金对账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19、住房公积金如何计算利息?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实行低利率政策,当年归集的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结息后转入上年结转户;上年结转的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3个月定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结息日为每年的6月30日。

  20、职工一次性付款购房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一次性付款购买商品房,提供房产证和全额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原件和复印件或购房合同和全额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原件和复印件。以房产证或发票的时间为准一年之内办理。

  一次性付款购买二手房,提供房产证、全额销售不动产发票、契税完税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以房产证、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的时间为准一年之内办理。

  21、职工一次性付款购房提取为什么需要提供全额销售不动产发票?

  要求在房产证的基础上另外提供发票,原因一是如果职工是通过赠予取得的房产,也有房产证但没有发票,没有发生实际的购房支出,按照规定是不符合提取条件的,但如果只提供房产证判断不出房产的取得方式;二是按照规定购房人及其配偶的合计提取数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提供发票作为审核依据。

  22、贷款购建自住住房的提取范围有哪些?

  贷款购建自住住房的,包括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且已按期还款满12个月的,在还款期内可申请提取贷款人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金额。

  23、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申请提取,填写《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提取申请表》(一式三联)。

  24、职工商业贷款购房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

  商业性住房贷款的职工申请提取,填写《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提取申请表》(一式三联),同时提供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银行出具的前12个月的还款明细表(需加盖银行公章)、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原件(二手房提供契税完税凭证或全额销售不动产发票原件)。

  25-26项,如果是贷款人配偶提取,还需要提供结婚证或同一户籍户口簿的原件和复印件。

  25、出国(境)定居的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供出国(境)定居护照的`原件及复印件。

  26、异地求学的(指全日制学习)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

  (1)国内大学就读:提供入学通知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证明;

  (2)出国留学:提供入学通知书和护照的原件及复印件。

  27、职工在职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单位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供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28、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供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证明或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残鉴定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29、提前还清贷款本息的,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供银行出具的还款结清证明、最后一次还款金额对账单,在还清贷款的一个月内由单位办理提取。夫妻双方的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最后一次还款的金额。

  30、一次性付款购买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是如何确定的?

  一次性付款购买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一次性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

  31、贷款购建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是如何确定的?

  贷款人及其配偶的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期还款总额。

  32、为什么要规范贷款购房职工及其配偶每年的提取额不能超过当年的还款支出?

  原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三部委在05年联合下文(建金管[2005]5号)规定:“职工使用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按规定提取账户余额,用于偿还贷款本息。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期应还款付息额”。近几年随着贷款需求和提取使用的大幅增加,开始出现资金紧张的局面,为克服这一难题,一方面加大征缴力度,另一方面规范提取条件,按照业务上级规定将以往资金充裕时太宽松的提取条件适当收紧一些。这样才能更好地体现住房公积金专款专用的性质,增加积累资金,为更多需要解决基本住房问题的中低收入职工提供帮助。

  33、销户提取如退休、调离行政区域外等,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是如何确定的?

  销户提取的,如退休、出国留学等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本息余额并注销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34、哪些单位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35、《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什么时间以什么方式颁布?什么时间进行了修订?

  1999年4月3日以国务院第262号令颁布实施,2002年3月24日以国务院第350号令公布了修改《条例》的决定。

  36、对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应予以何种处罚?

  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7、对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8、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的主体是什么?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人民政府的独立的事业单位,是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主体,负责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

  39、发现什么情况,管理中心应立案调查?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为立案案由:

  (1)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

  (2)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

  (3)单位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40、对挪用住房公积金的法律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住房公积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1、什么是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在购买自住住房时,以其所购住房或其他具有所有权的财产作为抵押物或质物,或由第三人为其贷款提供保证并承担偿还本息连带责任,申请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的住房贷款。

  42、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新建商品房、房改房、集资建房、拆迁安置房、二手房)、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43、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应具备哪些条件?

  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具有下列条件:

  ①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②有相当于购买(新建商品房、房改房、集资建房、拆迁安置房、二手房)、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费用20%以上的自筹资金(购买住房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自筹资金不得低于20%;购买住房面积在90-144平方米的,自筹资金不得低于30%;购买住房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自筹资金不得低于40%;);

  ③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④同意以具有全部产权的房产作抵押或以有价证券作质押;

  ⑤申请人必须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住房公积金不足一年、间断三个月的不予办理);

  ⑥没有住房公积金个贷债务及其他尚未还清的、可能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⑦没有不良贷款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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